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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

来源:国家卫生健康委  发布时间: 2020-04-01

国卫办医函〔2019〕871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
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、传染病防治、职业卫生、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,按照国务院关于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的工作部署要求,我委组织制定了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(以下简称计划,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)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监督抽查内容

(一)学校、公共场所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;

(二)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、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、消毒隔离措施落实、医疗废物管理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;

(三)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;

(四)医疗机构、采供血机构、放射诊疗机构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、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;

(五)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;

(六)巩固落实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,对工作情况开展“回头看”,加大打击力度,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

二、做好组织实施

(一)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“谁检查、谁录入、谁公开”的原则,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。抽查结果信息包括:抽查未发现问题、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、行政处罚、无法联系(检查时单位已关闭、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)等4类。未发现问题、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,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(二)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,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(附件1—4)。

(三)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、汇总统计,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,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前和11月30日前向我委监督局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。

我委将适时对各地进行调研,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。


附件:


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
2020年3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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